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高振邦、天選者活動公關有限公司、蔡季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 告 高振邦 訴訟代理人 陳俊男律師 被 告 天選者活動公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季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09,728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33,7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