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3號
- 原告
- 憲能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陳憲輝
- 被告
- 羅進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7,84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253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7,84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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