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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陳婉玉

原告
憲能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憲輝
被告
羅進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7,84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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