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憲能工程行、陳憲輝、羅進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告 憲能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憲輝 被 告 羅進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7,84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 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