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8號
- 原告
- 金豪鋒遊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首富
- 訴訟代理人
- 吳俊龍律師
- 被告
- 鋕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亮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鋕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1,0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