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東陛工程有限公司、李昭賢、富注工程有限公司、張濠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 告 東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昭賢 被 告 富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濠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9,388元,應徵 得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