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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黃茂宏

原告
東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昭賢
被告
富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濠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9,38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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