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宣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吳玉玲、健企企業有限公司、賴彥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5號 原 告 宣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玉玲 被 告 健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彥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萬8,98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4,958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