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9號
- 原告
- 曾盛騰即立騰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簡承佑律師
- 被告
- 觀祿建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鈞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6,2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欣怡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38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6,2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欣怡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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