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曾盛騰即立騰工程行、觀祿建功有限公司、楊鈞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9號 原 告 曾盛騰即立騰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被 告 觀祿建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鈞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6,22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