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王美苓、承億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戴俊郎、李庭甄、何永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0號 原 告 王美苓 被 告 承億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俊郎 被 告 李庭甄 被 告 何永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億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李庭甄、何永福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1,000元【計算式:請求 違約金171,000元+請求不當得利金額700,000元+請求侵權損害賠 償、精神慰撫金100,000元=97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