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0號
- 原告
- 王美苓
- 被告
- 承億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俊郎
- 被告
- 李庭甄
- 被告
- 何永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億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李庭甄、何永福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1,000元【計算式:請求違約金171,000元+請求不當得利金額700,000元+請求侵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100,000元=97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