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美迪節能科技有限公司、李宗錦、竟展營造有限公司、李昇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4號 原 告 美迪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錦 被 告 竟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昇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萬9,4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3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875元。本院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