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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
    馮保郎

  • 當事人
    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0號 原 告 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寬庭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67,643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6,34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5,84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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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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