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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6號

房屋買賣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柯月美

原告
何忠晏
訴訟代理人
蔡宜呈律師
被告
光昇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卿

一、上列當事人間房屋買賣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查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562,193元(計算式:拆除變電箱面積3.132平方公尺×嘉義縣○○○○○○段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0,800元/平方公尺=65,146元;65,146+1,497,047=1,562,193);原告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2,191,447元,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上開先備位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91,4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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