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94號
- 原告
- 樂秋艷
- 被告
- 林永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永明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49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永明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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