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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9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呂仲玉

原告
樂秋艷
被告
林永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永明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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