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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24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陳婉玉

原 告
榕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啓宗
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律師
林筠傑律師
被 告
台灣三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36,877元(計算如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期間(自起算日至本件起訴日前1日止) 利息金額及計算式   1 12,371,000元 其中4,956,000元自民國113年2月15日起至113年10月16日按年息5%計算利息 165,877元(計算式:4,956,000元×245/366×5%=165,8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金額加上開利息總計12,536,877元(計算式:12,371,000元+165,877元=12,536,8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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