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67號
- 原告
- 黃長彬
- 被告
- 昆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炳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