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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0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柯月美

原告
羅明治
被告
羅桂蘭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查原告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準,而系爭房屋114年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21,500元,有稅籍證明書在卷可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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