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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4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卿和

原告
昆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炳烈
被告
袋寶塑膠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戊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下同)新臺幣9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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