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陳卿和
- 當事人昆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袋寶塑膠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49號 原 告 昆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炳烈 被 告 袋寶塑膠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戊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下同)新臺幣900,000元,應徵得第 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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