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北歐綠能有限公司、蔡阿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4號 原 告 北歐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阿隨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黃立心律師 郭桓甫律師 被 告 虹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兆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6,09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 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