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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0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柯月美

聲請人
即原告
圓融滿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滿
聲請人
即原告
嘉邑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森永
複代理人
周怡宣
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
相對人
陳黃春玉(即陳健二之繼承人)
相對人
陳英珠 (即陳健二之繼承人)
相對人
陳進和 (即陳健二之繼承人)
相對人
陳進忠 (即陳健二之繼承人)
相對人
陳進楠 (即陳健二之繼承人)
被告
陳健二(歿)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相對人陳黃春玉、陳英珠、陳進和、陳進忠、陳進楠為被告陳健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健二於民國114年1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陳黃春玉以及子女陳英珠、陳進和、陳進忠、陳進楠等情,有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卷二第167至175頁),自應由相對人陳黃春玉、陳英珠、陳進和、陳進忠、陳進楠為被告陳健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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