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0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圓融滿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滿
- 聲請人
- 即原告
- 嘉邑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森永
- 複代理人
- 周怡宣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顏伯奇律師
- 相對人
- 陳黃春玉(即陳健二之繼承人)
- 相對人
- 陳英珠 (即陳健二之繼承人)
- 相對人
- 陳進和 (即陳健二之繼承人)
- 相對人
- 陳進忠 (即陳健二之繼承人)
- 相對人
- 陳進楠 (即陳健二之繼承人)
- 被告
- 陳健二(歿)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相對人陳黃春玉、陳英珠、陳進和、陳進忠、陳進楠為被告陳健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健二於民國114年1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陳黃春玉以及子女陳英珠、陳進和、陳進忠、陳進楠等情,有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卷二第167至175頁),自應由相對人陳黃春玉、陳英珠、陳進和、陳進忠、陳進楠為被告陳健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