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陳卿和
- 法定代理人陳浩民、余政承
- 原告博洛斯生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嘉興生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3號 原 告 博洛斯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浩民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複 代理人 傅鈺菁律師 被 告 嘉興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政承 訴訟代理人 趙彥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1日上午10時40分, 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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