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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3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陳卿和

原告
博洛斯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浩民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複代理人
傅鈺菁律師
被告
嘉興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政承
訴訟代理人
趙彥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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