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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5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陳卿和

原告
安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霞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宏仁律師
被告
天主教中華道明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福安醫院
法定代理人
鄢若愚
訴訟代理人
吳佶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3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依附表所列事項補正。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被告主張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179條規定為系爭請
  求,然均與原告所主張租賃契約合意管轄無涉,本應以被告
  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且定法
  院管轄應以起訴時為準,不因嗣後追加請求而使法院有管權
  ;原告則抗辯已追加依租賃契約請求返還系爭動產,是依系
    爭契約第14條規定合意管轄法院為本院。則原告對被告前開
    主張,請依法條依據並依解釋論具狀說明,請勿僅說明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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