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5號
- 原告
- 安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麗霞
- 訴訟代理人
- 鍾凱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宏仁律師
- 被告
- 天主教中華道明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福安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鄢若愚
- 訴訟代理人
- 吳佶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被告於10日內就附表所示事項具狀說明。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壹、被告於民事答辯(四)狀中自認原告所提民事變更訴之聲明
(二)狀所附變更後附表一所示之動產為原告所有且存放被
告處之事實。然原告所提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所附變更後附
表一所示之動產似有變動,被告對變動後之動產為原告所有
且存放被告處是否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