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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5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陳卿和

原告
安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霞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宏仁律師
被告
天主教中華道明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福安醫院
法定代理人
鄢若愚
訴訟代理人
吳佶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被告於10日內就附表所示事項具狀說明。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壹、被告於民事答辯(四)狀中自認原告所提民事變更訴之聲明
    (二)狀所附變更後附表一所示之動產為原告所有且存放被
    告處之事實。然原告所提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所附變更後附
    表一所示之動產似有變動,被告對變動後之動產為原告所有
    且存放被告處是否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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