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天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德議
- 送達代收人
- 林姿吟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中國變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27,20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62,4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