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
    柯月美
  • 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

  • 原告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張芷嘉)張志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 訴訟代理人 江立偉律師 相 對 人 張芷嘉 (即張志強之繼承人) 張偉聖 (即張志強之繼承人) 被 繼承人 張志強(歿)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相對人張芷嘉、張偉聖為被告張志強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查嘉義縣○○鄉○路○段○路○段000地號土地,共有人黃郭笑、 黃明利之繼承人張志強於民國114年5月8日死亡,張志強之 繼承人為子女張芷嘉、張偉聖,有張志強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自應由相對人張芷嘉、張偉聖為被告張志強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張簡純靜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