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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柯月美

聲請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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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
訴訟代理人
江立偉律師
相對人
張芷嘉 (即張志強之繼承人)

張偉聖 (即張志強之繼承人)

被 繼承人 張志強(歿)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相對人張芷嘉、張偉聖為被告張志強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查嘉義縣○○鄉○路○段○路○段000地號土地,共有人黃郭笑、黃明利之繼承人張志強於民國114年5月8日死亡,張志強之繼承人為子女張芷嘉、張偉聖,有張志強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自應由相對人張芷嘉、張偉聖為被告張志強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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