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3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文彬
- 訴訟代理人
- 江立偉律師
- 相對人
- 張芷嘉 (即張志強之繼承人)
張偉聖 (即張志強之繼承人)
被 繼承人 張志強(歿)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相對人張芷嘉、張偉聖為被告張志強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查嘉義縣○○鄉○路○段○路○段000地號土地,共有人黃郭笑、黃明利之繼承人張志強於民國114年5月8日死亡,張志強之繼承人為子女張芷嘉、張偉聖,有張志強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自應由相對人張芷嘉、張偉聖為被告張志強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