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341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7 日
和 解 筆 錄 原 告 萬薘物流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雄 訴訟代理人 陳柏諭律師 被 告 順典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祺譯 訴訟代理人 陳敏華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訴字第341 號給付運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000 年00月0 日下午4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12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張佐榕 書記官 張宇安 通 譯 胡展彰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萬薘物流通運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陳柏諭律師 被告順典交通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陳敏華 和解成立內容: 茲因原告與被告就民國112年9月至000年00月間互為承攬運送而 衍生之給付運費事件,經相互計算,並加計原告受讓訴外人捷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於112年9月至000年00月間之運費債權 、原告代訴外人捷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對被告所負之112年8月31日、113 年1 月15日共新臺幣(下同)10萬5406元之應付帳款(112 年8 月、112 年11月之運費)後,雙方同意和解條件如下: 一、被告順典交通有限公司願於民國113 年11月8 日前以匯款方式給付原告萬薘物流通運有限公司5 萬2090元。若未依期限履行,則自113 年11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三、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上開筆錄經當庭給閱及朗讀,經兩造認無訛後簽名如下: 原告萬薘物流通運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陳柏諭律師 被告順典交通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陳敏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張宇安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