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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341 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張佐榕張佐榕

和 解 筆 錄

原告
萬薘物流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雄
訴訟代理人
陳柏諭律師
被告
順典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祺譯
訴訟代理人
陳敏華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訴字第341 號給付運費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0月0 日下午4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12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通 譯 胡展彰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萬薘物流通運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陳柏諭律師被告順典交通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陳敏華和解成立內容:茲因原告與被告就民國112年9月至000年00月間互為承攬運送而衍生之給付運費事件,經相互計算,並加計原告受讓訴外人捷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於112年9月至000年00月間之運費債權、原告代訴外人捷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對被告所負之112年8月31日、113 年1 月15日共新臺幣(下同)10萬5406元之應付帳款(112 年8 月、112 年11月之運費)後,雙方同意和解條件如下:

一、被告順典交通有限公司願於民國113 年11月8 日前以匯款方式給付原告萬薘物流通運有限公司5 萬2090元。若未依期限履行,則自113 年11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三、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上開筆錄經當庭給閱及朗讀,經兩造認無訛後簽名如下:原告萬薘物流通運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陳柏諭律師被告順典交通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陳敏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張佐榕

書記官 張宇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法 官 張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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