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查封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劉水來、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晉昇投資有限公司、繆大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43號 原 告 劉水來 被 告 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晉昇投資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繆大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查封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1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未合法送達被告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