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陳卿和
- 法定代理人洪文興
- 原告楊湘儀
- 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湘儀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末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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