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1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湘儀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文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末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