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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酌減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
    呂仲玉
  • 法定代理人
    陳亭潔

  • 上訴人
    陳泊舟
  • 被上訴人
    麗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6號 上 訴 人 陳泊舟 被上訴人 麗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亭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的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114年3月10日發文命上訴人應於七日內向本院補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而查,上揭通知函文已 於114年3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查,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答詢表載明可佐。本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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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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