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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6號

酌減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呂仲玉

上 訴 人
陳泊舟
被上訴人
麗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亭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的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114年3月10日發文命上訴人應於七日內向本院補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而查,上揭通知函文已於114年3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查,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答詢表載明可佐。本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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