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4 日
- 當事人何誌賢、淞瀇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87號 原 告 何誌賢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 被 告 淞瀇營造有限公司 王龍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補 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實年籍、住所(即身分證統一編號、戶 籍地),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起訴,無從確認被告「甲○○」之真實年籍,此部 起訴之程式即有為備,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