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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2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陳卿和

原告
肖丹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書榮律師
被告
宏邸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興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3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兩造具狀說明是否聲請至現場勘驗系爭平台。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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