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26號
- 原告
- 誠諺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柏華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愷律師
- 被告
- 好神數位行即林冠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好神數位行為獨資商號,應係以其負責人林冠翰為被告,而林冠翰之住所地在住○○市○○區○○路000號二樓,此有原告之起訴狀及本院依職權查得好神數位行之登記資料、被告林冠翰之個人戶籍資料結果單附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