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誠諺實業有限公司、黃柏華、好神數位行即林冠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26號 原 告 誠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華 訴訟代理人 陳柏愷律師 被 告 好神數位行即林冠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好神數位行為獨資商號,應係以其負責人林冠翰為被告,而林冠翰之住所地在住○○市○○區○○路00 0號二樓,此有原告之起訴狀及本院依職權查得好神數位行 之登記資料、被告林冠翰之個人戶籍資料結果單附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