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3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明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吳晨華即吳明錩、楊孟娟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8條第2項、第113條準用第79條亦有明文規定。被告明錩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已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解散,請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二、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55,097元(計算如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234元,扣除原告已繳36,937元外,尚應補繳297元(計算式:37,234元-36,937元=297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方瀅晴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本金 利息期間(自起算日至本件起訴日前1日止) 利息 違約金期間(自起算日至本件起訴日前1日止) 違約金 1 656,932元 113年8月28日至113年11月18日 4,673元(計算式:656,932元×83/365×3.128%=4,673元) 113年9月29日至113年11月18日 287元(計算式:656,932元×51/365×0.3128%=287元) 2 2,627,739元 113年8月28日至113年11月18日 18,691元(計算式:2,627,739元×83/365×3.128%=18,691元) 113年9月29日至113年11月18日 1,148元(計算式:2,627,739元×51/365×0.3128%=1,148元) 3 51,454元 113年8月28日至113年11月18日 269元(計算式:51,454元×83/365×2.295%=269元) 113年9月29日至113年11月18日 17元(計算式:51,454元××51/365×0.2295%=17元) 4 292,268元 113年8月28日至113年11月18日 1,525元(計算式:292,268元×83/365×2.295%=1,525元) 113年9月29日至113年11月18日 94元(計算式:292,268元××51/365×0.2295%=94元) 合計 3,628,393元 25,158元 1,546元 本金、利息、違約金總計3,655,097元(計算式:3,628,393元+25,158元+1,546元=3,655,0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