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
    陳婉玉
  •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 當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吳晨華即吳明錩楊孟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83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明仁 被 告 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江昱勳律師 被 告 吳晨華即吳明錩 楊孟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吳晨華即吳明錩、楊孟娟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 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錩公司)為營運周轉需要,邀同被告吳晨華即吳明錩、楊孟娟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8年5月28日向原告申貸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中小信保基金保證8成),借款本息攤還方式依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利率依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1.718%加碼年息1.41%浮動計算(即目前為年 息3.128%),113年5月27日變更借據契約攤還條件為「按月 繳息,本金平均攤還」改為「自113年3月28日至114年3月28日止按月繳息,本金每月償還13,500元,餘欠到期一次清償」,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另於110年4月28日青年創業貸款額度100萬元(中小信保基金保證8.5成),借款攤還方式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額度未達500萬元之機動利率(目前年息1.72%)加碼年息0.575%機動計算(即目前為年息2.295%),被 告到期未履行債務時,其逾期在6個月内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付違約金。惟被告明錩公司已解散停業,且被告自113年8月28日起即未依約按月繳息,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1款約定,上開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被 告目前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經原告迭次催討均無結果,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㈡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被告方面: ㈠、被告明錩公司則以:就原告主張之借款金額、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日及被告迄今均未清償之事實均不爭執。並答辯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㈡、被告吳晨華即吳明錩、楊孟娟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遲延之債務,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定有明文。稱保證 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273條規定甚明。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變更借據契約、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約定書、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1-25頁 ),且為被告明錩公司所不爭執;被告吳晨華即吳明錩、楊孟娟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且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及第3項規 定,對原告所主張前揭事實,應視同自認。據此,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信。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吳明蓉 附表: 編號 本金 計算利息及違約金之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3,284,671元 656,932元 自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128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627,739元 自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128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343,722元 51,454元 自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92,268元 自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