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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終止借名登記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
    陳美利

  • 當事人
    誠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佳鋒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喬欣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磐峰投資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陳正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50號 原 告 誠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睿宬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複代理人 李芳伶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律師 被 告 佳鋒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喬欣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磐峰投資有限公司 兼 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蔡家豐 被 告 陳正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柏宏律師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 二、經查: ㈠、本件原告代位被告蔡家豐終止被告蔡家豐與被告陳正平間,就被告佳鋒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鋒公司)股份12,729股、喬欣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喬欣公司)股份12,729股、磐峰投資有限公司(下稱磐峰公司)出資額新台幣(下同)95萬元之借名登記契約,並請求被告佳鋒公司、喬欣公司應向經濟部商業署辦理被告陳正平、蔡家豐持有股份之變更登記,及被告磐峰公司應向經濟部商業署辦理章程之股東出資額變更登記。然被告蔡家豐對原告對其是否有債權存在部分有所爭執,而原告已訴請被告蔡家豐及訴外人孫建成共同給付57,680,847元本息,經本院113年重訴字第72 號(下稱另案)事件受理等情,有另案起訴狀可參(本院卷第19至71頁),並經本院調取另案卷宗核閱無誤。 ㈡、本院審酌原告依民法第242條規定提起本件代位訴訟之前提要 件為原告為被告蔡家豐之債權人,而被告蔡家豐就此有所爭執,該等爭執尚繫屬於另案審理中,可見本件訴訟之裁判,以該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被告蔡家豐亦聲請於另案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本院卷第199至205頁),為免裁判兩歧,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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