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宣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玉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健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彥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觀之,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0,2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