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黃茂宏

上訴人
即原告
宣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玉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健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彥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觀之,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0,2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