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50號

返還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陳思睿

原告
江志宏
被告
炬晶光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志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應補正之事項:

㈠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880元。訴訟標的金額633,977元【計算式:552,145元+6,060元+1萬元+(前開金額總和568205元從111年8月30日起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2月22日之利息65,772元)=633,977元】,應繳裁判費694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6,060元,應補繳裁判費880元。

㈡請求被告給付之法律依據即請求權基礎。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