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50號
- 原告
- 江志宏
- 被告
- 炬晶光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志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95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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