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5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炬晶光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志剛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江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2,1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95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2,1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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