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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50號

返還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陳思睿

上訴人
即被告
炬晶光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剛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江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2,1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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