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5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昆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炳烈
- 送達代收人
- 陳威呈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長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