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60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黃明仁
- 被告
- 雲慶光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佩芳
- 被告
- 蔡慶兪
蔡慶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全文中有關「蔡慶俞」之記載,均更正為「蔡慶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全文中有關「蔡慶俞」之記載,顯係「蔡慶兪」之誤,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