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3號
- 原 告
- 大友高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生松
- 訴訟代理人
- 吳任偉律師
- 朱怡瑄律師
- 被 告
- 許定朋
- 侯景文
- 鄭立德
- 羅一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所示編號1被告許定朋請求侵占期間欄「106年1月至113年3月」之記載,應更正為「106年1月至112年3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關於附表所示編號1被告許定朋請求侵占期間欄「106年1月至113年3月」之記載,顯係「106年1月至112年3月」之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被告 請求侵占期間 侵占油資價值 (新臺幣) 1 許定朋 106年1月至112年3月 9,665,653元 2 侯景文 106年1月至111年12月 8,844,395元 3 鄭立德 109年5月至112年2月 2,586,061元 合 計 21,096,1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