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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陳婉玉

原 告
大友高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生松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
朱怡瑄律師
被 告
許定朋
侯景文
鄭立德
羅一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所示編號1被告許定朋請求侵占期間欄「106年1月至113年3月」之記載,應更正為「106年1月至112年3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關於附表所示編號1被告許定朋請求侵占期間欄「106年1月至113年3月」之記載,顯係「106年1月至112年3月」之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被告 請求侵占期間 侵占油資價值  (新臺幣)  1 許定朋 106年1月至112年3月 9,665,653元  2 侯景文 106年1月至111年12月 8,844,395元  3 鄭立德 109年5月至112年2月 2,586,061元       合     計   21,096,1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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