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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
    馮保郎

  • 當事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興隆包裝有限公司黃江隆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張義育 被 告 長興隆包裝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信豪 被 告 黃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5分, 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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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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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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