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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馮保郎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張義育
被告
長興隆包裝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信豪
被告
黃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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