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5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鴻聯、長興隆包裝有限公司、黃信豪、黃江隆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張義育 被 告 長興隆包裝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信豪 被 告 黃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5分, 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