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黃佩韻

  • 當事人
    文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品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文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宗 代 理 人 劉品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蘇春榕 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聯成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銀行嘉興分行 112年7月6日 150,215元 FL0000000 文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