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7 日
- 當事人鼎旺旺企業有限公司、簡名凰、林尚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鼎旺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名凰 代 理 人 林尚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蘇春榕 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王義正 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新榮分社 112年8月31日 67,480元 0000000 鼎旺旺企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