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新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信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新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信雄 訴訟代理人 楊柳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蘇春榕 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春億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銀嘉義分行 112年11月5日 92,618元 AL0000000 新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