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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
    張佐榕

  • 當事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歐雅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下稱本件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4號裁定公 示催告,且已於民國112年8月31日將裁定刊登在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本票,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4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嗣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2年8月31日公告前開公示催告裁定於法院網站,而前開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述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份在卷可參。從而,本件聲請人 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張宇安 附表: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受款人 霖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1月4日 未記載 58,050,000元 未記載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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