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號
- 聲請人
- 尊皇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怡萱
- 代理人
- 陳苑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0月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查核無訛。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仁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臺幣) 1 尊皇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合庫銀行北 嘉義分行 112年9月10日 11,276元 0000000 大佳餐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