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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黃仁勇

聲請人
尊皇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萱
代理人
陳苑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0月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查核無訛。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臺幣)   1 尊皇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合庫銀行北 嘉義分行 112年9月10日 11,276元 0000000 大佳餐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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