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7號
- 聲 請 人
- 賴重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3年3月22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賴重璋 台新銀行嘉義分行 113年1月10日 31,448元 CY0000000 受款人:淞洋鋼鐵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