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賴重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賴重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3年3月22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 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王嘉祺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賴重璋 台新銀行嘉義分行 113年1月10日 31,448元 CY0000000 受款人:淞洋鋼鐵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