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許育瑞、江崇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代 理 人 江崇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因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的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3 年1月12日將裁定公告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 ,無人依法主張或申報權利。因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本院調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 第12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憑。因此,聲請人聲請宣告前述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9號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春岠進口用品批發商社 土地銀行民雄分行 112年10月12日 30,109元 SCAA7356311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