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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陳美利

聲請人
金永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漢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2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台幣)   001 金永盛水電工  程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113年1月31日  235,000元 EA0000000 冠賢機電股份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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