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陳昭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代 理 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3年8月21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 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蘇春榕 本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2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備考 1 楊金華 91年11月28日 92年2月28日 201,824元 受款人:安泰商業銀行或其指定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